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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与陈小华、陈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陈小华,陈凤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9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住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梅,系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岚,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华,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木李镇。被告陈凤艳,女,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木李镇。本院在受理原告���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诉被告陈小华、陈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