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与吴伟华、容倩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吴伟华,容倩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284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蒙柱远。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华,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容倩仪,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华、容倩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伟华、容倩仪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