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赵晨阳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晨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49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晨阳,男,1996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渭南市临渭区,无业。2017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晨阳犯信用卡诈骗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陕0113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赵晨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晨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晨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晨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晨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晨阳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刑初6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锐审 判 员 田广明代理审判员 李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