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福建省惠尔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福建省惠尔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南宁市惠尔达卫浴洁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154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子儒。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尔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洪联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南宁市惠尔达卫浴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营者:陈志彬。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福建省惠尔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南宁市惠尔达卫浴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和原告王子儒负担(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和原告王子儒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和原告王子儒)。审判长 蒙文琦审判员 屈勇强审判员 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泽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