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85091672R,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28号小高层5楼。被执行人周华,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4民初67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华在本院依法达成房产拍卖议价协议书,对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xx室的房产(丘权号:189128-I-8,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玄转字第××号)进行议价拍卖,以人民币290万元作为起拍价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以解决(2017)苏0114执424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xx室的不动产(丘权号:189128-I-8,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玄转字第××号)进行司法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