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艳华与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华,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073号原告:金艳华,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组织机构代码证:B4764002-1。负责人:金立鸿,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伟,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艳华诉被告桓台县马桥镇前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艳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艳华承担。审判员 孙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宗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