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帝景翰园西门南侧。经营者:赵明,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顾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1元,减半收取5785.5元,由上诉人淮北市惠我南黎大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李祥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