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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民初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782淮安闰宁服饰有限公司与金湖县金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闰宁服饰有限公司,金湖县金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民初782号之一原告:淮安闰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九街西侧、砚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向保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赵峰,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湖县金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大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闰宁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县金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闰宁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审 判 长  邹正斌审 判 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