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执行人申昌鑫与被执行人李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昌鑫,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申昌鑫,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被执行人李娜,女,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昌鑫与被执行人李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