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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大秀与商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秀,商世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348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余大秀,女,汉族,1969年9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商世环,女,汉族,1970年5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余大秀申请执行商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生权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