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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庆先与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先,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庆先,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张林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先诉被告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先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庆先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峻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