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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义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51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义忠,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义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涂义忠在福州市晋安区的某石锅鱼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涂义忠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2.48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义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被告人涂义忠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涂义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义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义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