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育才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高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2774号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无房产可供执行;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