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文献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张荣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文献,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被执行人: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被执行人:张荣,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任文献申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张荣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任文献案款302900元,承担执行费44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3万元,余款272900元在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挨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