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文献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张荣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文献,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被执行人: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被执行人:张荣,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任文献申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张荣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任文献案款302900元,承担执行费44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3万元,余款272900元在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挨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