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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长勇、倪西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长勇,倪西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158号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华,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魏长勇,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倪西美,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长勇、倪西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魏长勇、倪西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70元,共1158元,由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胜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