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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潘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782号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法定代表人:李祥明。被告:潘芳,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主持调解与被告潘芳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益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