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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崔飞、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飞,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崔飞,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采购员,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胡爱国,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一凡,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2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飞与被执行人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由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