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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光学与彭云菊雷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学,雷正坤,彭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859号原告:何光学,男,生于1953年10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雷正坤,男,生于1962年4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彭云菊,女,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何光学与被告雷正坤、彭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何光学负担。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