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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华堂与刘振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堂,刘振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330号原告:张华堂,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华,栖霞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振财,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堂与被告刘振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清泉审 判 员  于 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