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华堂与刘振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堂,刘振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330号原告:张华堂,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华,栖霞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振财,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堂与被告刘振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清泉审 判 员 于 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