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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程金凌、林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凌,林金文,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程金凌,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金文,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剑,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金凌与被执行人林金文、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金文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程金凌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元和执行费;被执行人陈剑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林金文、陈剑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金文、陈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