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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治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治贵,赵友臣,郝美香,洪卫,张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49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治贵,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友臣,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郝美香,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洪卫,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炬峰,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治贵、赵友臣、郝美香、洪卫、张炬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