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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颜关伟,颜爱儿,胡丽青,胡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643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负责人:陆晓航,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颜关伟。被执行人圣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丽青。被执行人颜关伟,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颜爱儿,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丽青,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启洪,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颜关伟、颜爱儿、胡丽青、胡启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颜关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及颜爱儿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