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督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昌成、俞国贤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昌成,俞国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9民督200号申请人:蒋昌成,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申请人:俞国贤,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蒋昌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俞国贤自2014年至2016年间共欠申请人加工费125000元,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自2016年5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直至起诉之日止,申请人分文未付。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故申请人要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工费125000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俞国贤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蒋昌成支付人民币125000元。申请费933元,由俞国贤负担。被申请人俞国贤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知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