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祖美与何祖卫、何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美,何祖卫,何霖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103号原告:何祖美,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祖卫,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霖,男,199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何祖美诉被告何祖卫、何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祖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祖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美撤回起诉。已经减半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祖美承担。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