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逯凤霞与黄殿坤、黄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凤霞,黄殿坤,黄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民初175号原告:逯凤霞,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黄殿坤,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被告:黄红,女,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东风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原告逯凤霞与被告黄殿坤、黄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凤霞、被告黄殿坤、黄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东风区晓云社区5组8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黄金芳是原告逯凤霞的前夫,双方于2008年4月17日在东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长子黄殿坤、次女黄红由女方逯凤霞抚养。黄金芳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住房(东风区晓云社区8组5号)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此后,东风区晓云社区8组5号房屋一直由逯凤霞居住。2016年12月6日,黄金芳去世。此时,逯凤霞才意识到虽然一直居住该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此时由于黄金芳过世,该房屋的过户面临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逯凤霞与黄金芳自愿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作出处理,依照协议书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且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因现在产权过户存在困难,故诉至法院。被告黄殿坤、黄红承认原告逯凤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殿坤、黄红承认原告逯凤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逯凤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逯凤霞与黄金芳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约定住房归女方所有,也就是涉案的东风区晓云社区8组5号房屋。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金芳去世后,被告黄殿坤、黄红作为黄金芳的合法继承人,对房屋的归属亦无异议。故逯凤霞主张依据离婚协议,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8组5号房屋归原告逯凤霞所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殿坤、黄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