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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宗国与被执行人杨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宗国,杨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高宗国,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巴州区。被执行人:杨眉,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高宗国与杨眉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高宗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