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宗国与被执行人杨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宗国,杨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高宗国,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巴州区。被执行人:杨眉,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高宗国与杨眉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高宗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