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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曲阜市金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金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曲阜加德印务有限公司,陈其恭,彭冬菊,洪朝宗,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金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政府南。法定代表人孟宪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丽,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14号。负责人徐敬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亮,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蕾,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加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工业园内(时庄)。法定代表人陈其恭,总经理。原审被告陈其恭,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审被告彭冬菊,女,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洪朝宗,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审被告张君,女,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曲阜市金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延存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