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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4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与林云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林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4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卢卫平。被执行人林云飞,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8303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云飞与蒋夏春共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74号]以及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号]。2017年6月12日,买受人陈圣福(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700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并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林云飞与蒋夏春共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01室、1102室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陈圣福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圣福时起转移。【其中1101室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号;1102室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06773号】二、买受人陈圣福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