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369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玉富、夏立帆、张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玉富,夏立帆,张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69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被执行人:张玉富,男,彝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布拖县。被执行人:夏立帆,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布拖县。被执行人:张玉贵,男,彝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玉富、夏立帆、张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8572.61元,执行费2429元。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两个车,本院已委托布拖县法院代为查封,但无执行条件,无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