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熊朝华与熊从大、吴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华,熊从大,吴伟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3号之一原告:熊朝华,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从大,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伟文,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熊朝华诉被告熊从大、吴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莉娟审 判 员 付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