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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熊朝华与熊从大、吴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华,熊从大,吴伟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3号之一原告:熊朝华,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从大,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伟文,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熊朝华诉被告熊从大、吴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莉娟审 判 员  付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