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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大女、徐存富、徐婉儿与郭世龙、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徐存富,徐婉儿,郭世龙,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大女,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申请执行人徐存富,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申请执行人徐婉儿,女,201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鲁区。被执行人郭世龙,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山阴县。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山阴县。本院在执行陈大女、徐存富、徐婉儿与郭世龙、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晋06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龙在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海龙、郭世龙自动履行了(2016)晋0603民初387号民事判���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刘海龙在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