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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雪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263号原告郑州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董事长。被告李雪孟,女,汉族,1993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关于原告郑州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无正当理由,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