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杨志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杨志超,田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臣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志超,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田晓东,男,汉族,1981年2月4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杨志超、田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志超、田晓东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挺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