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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令新、陈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令新,陈海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23号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6824883996。法定代表人:冯国坚,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宾腾,男,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维钊,男,该社职员。被告:孔令新,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陈海红,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令新、陈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宾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令新、陈海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令新立即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8838.1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9日止是4698.71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33536.9元;2.判令被告孔令新不按时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陈海红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封××××连都街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并从处置价款中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陈海红对被告孔令新的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孔令新与被告陈海红是夫妻关系,被告孔令新于2011年6月16日以购买装修材料资金为由向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捌万元整,期限叁年,以被告孔令新的妻子陈海红位于封××××连都街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抵押,建筑面积248.5平方米,属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权项登记手续。同时,被告陈海红于2011年6月7日签约《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承诺对被告孔令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到期日期为2014年6月7日。被告���令新取得借款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未依约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该笔借款现已逾期,截至2016年10月9日,还结欠本金28838.19元、利息4698.71元。为维护金融机构贷款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被告孔令新、陈海红在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被告孔令新以购买专修材料为由向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80000元。2011年6月16日,被告孔令新与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渔涝农信(2011)个贷第10020119902246101号,被告陈海红作为被告孔令新的配偶亦在该合同上签名。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9.728%,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4年6月7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按期付息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告孔令新发放借款80000元。被告陈海红以其位于封××××连都街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为被告孔令新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其于2011年6月16日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渔涝农信(2011)抵字第10120119902248356号,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陈海红与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7日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其承诺对被告孔令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孔令新取得借款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该笔借款现已逾期,截至2016年10月9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8838.19元、利息4698.71元。对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1.两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两被告身份及两人为夫妻���系,本院予以采信;2.《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被告孔金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3.《同意抵押承诺书》、《抵押担保合同》、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被告陈海红以其位于封××××连都街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为被告孔令新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予以采信;4.《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证明被告陈海红承诺对被告孔令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采信;5.还款明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被告还款情况及原告催收被告还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令新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欠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孔令新应及时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8838.19元及计至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4698.71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陈海红以位于封××××连都街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为被告孔令新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海红位于封××××连都街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处置所得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海红作为被告孔令新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被告陈海红依法应对被告孔令新所欠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令新、陈海红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所欠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8838.19元及暂计至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4698.71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海红位于封开县连都镇连都街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处置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海红对被告孔令新尚欠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8.42元,由被告孔令新、陈海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运 松人民陪审员 陈   碧人民陪审员 彭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 泽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