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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字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贤斌、胡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斌,胡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字552号申请执行人刘贤斌,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胡坚,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广昌县。本院在执行刘贤斌申请执行胡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胡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2017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坚名下的位于广昌县中央凤凰城3栋一单元102室的房屋一套采取了查封措施,但目前处置不能。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坚目前除了已查封的房产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执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标的款人民币42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