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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吴某甲、吴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吴某甲,吴某1,吴某2,陈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120号原告张某甲,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付新梅、柳广河,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吴某1。被告吴某2。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吴某甲,系被告吴某1、吴某2之父。被告陈某甲,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明辉,临清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甲、吴某1、吴某2、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艳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衍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