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杜余、余志蓉、杜培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杜余,余志蓉,杜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马本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余,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余志蓉,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杜培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杜余、余志蓉、杜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培勇与余志蓉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XX幢XX单元XX号住房一套,该房系本案的抵押物。本院对上述住房进行了评估,并公开进行网拍,因无人竞买流标。现查明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多人居住,生活困难,无其他财产。本院已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要求其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居住房,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