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解士礼与姬怀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士礼,姬怀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880号原告:解士礼,男,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姬怀亮,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敬、邵琦,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士礼与被告姬怀亮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士礼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士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士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士礼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