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先庆与毕良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庆,毕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吴先庆,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毕良发,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吴先庆与毕良发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先庆于2017年6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