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章发与罗开新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发,罗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发,男,汉族,出生于1944年1月20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开新,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8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章发与被执行人罗开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开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章发与被执行人罗开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恢复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远银审 判 员  黄 化代理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