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滨、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滨,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赵滨,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址:东营市。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成艳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滨与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经济补偿金15332.7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到期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该案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经济补偿金15332.79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玉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