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6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