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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北福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霜、王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福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霜,王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福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再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霜,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王尧,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湖北福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霜、王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鄂13民终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王霜、王尧共欠租金220762元,定于2016年6月2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清,双方自愿解除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福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民终1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