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1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啟斌与王灵勇、芜湖美策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啟斌,王灵勇,芜湖美策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737号之一申请人:姚啟斌,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王灵勇,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芜湖美策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45200753。法定代表人:周奕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姚啟斌诉被申请人王灵勇、芜湖美策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灵勇、芜湖美策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姚啟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