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叶明莲与尚正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莲,尚正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叶明莲,女,1953年6月16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尚正仙,女,1963年9月13日生,现租住于景谷县。申请执行人叶明莲与被执行人尚正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云0824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明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正仙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明莲医疗、住院伙食补助等费18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明莲所申请执行的标的18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益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