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高某某、舞钢市枣林栗林铺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舞钢市枣林栗林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806号原告:郭某某,男,1943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亮,舞钢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告:高某某,男,50岁,汉族。被告舞钢市枣林栗林铺村民委员会。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舞钢市枣林栗林铺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不存在名为高某某、舞钢市枣林栗林铺村民委员会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高某某、舞钢市枣林栗林铺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