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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邰竹林与石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竹林,石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786号原告:邰竹林,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富贵,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邰竹林与被告石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邰竹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邰竹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审 判 长  刘肇玄审 判 员  费亮亮人民陪审员  郑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庭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