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邰竹林与石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竹林,石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786号原告:邰竹林,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富贵,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邰竹林与被告石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邰竹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邰竹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审 判 长 刘肇玄审 判 员 费亮亮人民陪审员 郑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庭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