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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邹召来、丁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召来,丁一萍,沈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49号申请人:邹召来,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丁一萍,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沈明慧,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邹召来与丁一萍、沈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一萍、沈明慧应给付申请人邹召来2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及申请执行费23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一萍、沈明慧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52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周仕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