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金明与李大更、李百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明,李大更,李百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549号原告:胡金明,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振如,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更,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百忍,男,汉族,1978年8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胡金明诉被告李大更、李百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张明一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金明承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