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1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守斌、冯刚等与魏刚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斌,冯刚,唐付胜,索小奎,山虎明,郭万收,郭磊,郭存,郭武,边向云,钱治育,杨志荣,山海陆,冯三江,魏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1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守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付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索小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虎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万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边向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钱治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志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海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三江,男,汉族。被执行申请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刚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守斌、冯刚、唐付胜、索小奎、山虎明、郭万收、郭磊、郭存、郭武、边向云、冯三江、山海陆、杨志荣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魏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8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423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魏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窑头72-10号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案款本金为74230元,申请人未受偿7423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5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